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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马燕清诉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14:47 来源: 阅读:295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10号

李鹏

原告马燕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燕清借款17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