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159号
徐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刚借款3700元。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徐爱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