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602号
袁志刚:
原告张泽锋诉被告袁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原告张泽锋与被告袁志刚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被告袁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泽锋购房款104000元;3、驳回原告张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