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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原告段小林诉被告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2 10:08 来源: 阅读:623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98号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段小林诉被告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段小林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小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红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李红梅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