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3民初2214号
滕培焱: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承办法官:王旭